王京帅,男,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力工程学院继保2201班学生,学号:0208220127。该生因刑事犯罪,于2026年4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25)豫0105刑初1028号刑事判决书)。该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26年7月13日作出(2026)豫01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生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以及《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学校拟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权利告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拟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异议,请于8月20日前,向我校学生处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如存在通讯等客观障碍,可将上述材料通过管教部门转交我校,或交由父母代为转交我校。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学校将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陈述和申辩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凤栖街296号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联系电话:0371-62275004
特此公告。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