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策部署,升华尊崇宪法的意识、掀起学习宪法的热潮、践行研究宪法的成果、养成遵守宪法的行为、落实维护宪法的责任、显现运用宪法的效果,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开展 2018 年河南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政法〔2018〕1012 号)要求,现就组织学生开展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活动安排
1.营造学习氛围。将宪法学习融入校园生活,通过宣传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内容,把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引向深入,打造体现宪法内涵的育人环境。
2.融入升旗仪式。12月3日,电气工程系主持12月份升旗仪式,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校园”,营造仪式感,让广大青年学生感受宪法的尊严。
3.组织“宪法晨读”。12月4日,全校早读内容为“宪法晨读”,各系以班级为单位认真组织,可以通过领学、集中学习、集体诵读等多种形式,诵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
4.召开主题班会。12月3日—12月7日,各班召开“学习宪法”主题班会,登陆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www.qspfw.edu.cn,以下简称普法网)组织学习,并积极参与“宪法小卫士”传递活动,普法网将制作“宪法小卫士”网络火炬传递地图,对全国学生参与宪法学习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展示。
5.强化实践体验。12月11日,依托明德讲堂平台,学校邀请法律专业教师通过专题讲座的形式,为同学们普及宪法知识,使同学们学懂弄通、学深悟透。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各系要把“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作为“七五”普法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组织引导广大学生深入学习领会我国宪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理解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2.注重实效。各系要切实扩大活动参与面,重在普及,重在参与,组织吸引青年学生有效开展宪法学习,着力保证宪法教育全覆盖见实效。要创新形式,把宏大叙事与具象表达结合起来,使得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3.认真总结。各系要将宪法学习教育的优秀成果、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进行及时总结报道,创新宣传形式,把握舆论导向,使宣传工作接地气、有温度。
4.材料上报。请各系于12月12日上午12点前,将电子版活动总结材料(包含文字,每项活动3-5张照片)发至学生处孙秋永老师OA。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学生工作部
2018年11月30日
附 件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