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院系要认真审核学生退学原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