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转学 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学校的教育资源、学生分布和专业特点等实际状况审批学生的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二章 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第一节 转学的申请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校、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需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再行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要求。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条 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请学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办理,否则不予接收。
第二节 转专业的申请
第八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应符合《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要求。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出系(部)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考核,确认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转专业学生名单并送到转入系部;
2.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系(部),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经考核研究确认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学生转出、转入系部的考核意见,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根据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基础上,学校可对学生所学专业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的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首先取得正式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转学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文史类与理工类属于跨科类);
8.应予退学的;
9.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予以转学的学生,应于该学期的第1、2教学周内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首先取得正式学籍。学校在学生大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受理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专业学生名额原则控制在转出专业学生总数的25%以内,其他专业转专业学生名额原则控制在15%以内,按择优排序受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允许转入学校其他专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正式学籍的;
2.跨科类的(文史类与理工类属于跨科类);
3.提出申请所在学期,有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4.提出申请所在学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5.因各种原因应予退学的;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予以转专业的学生,应于大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一教学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的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转学学生需持由原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到教务处备案,在原学校所修与本校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课程所在系(部)考核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转学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前期课程,应当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原修专业所修课程学分直接认证,对转入专业前期所修课程不再补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