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得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承担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随意变动、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门卫、车辆、交通等安全管理制度,拒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私拉各类线路、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私拉各类线路、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及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酗酒或酒后滋事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扔杂物,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8—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5—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7—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9一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学校秩序和社会秩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胸卡、校徽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第二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该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6-12个月为期限。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留校察看解除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根据学生表现,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在毕业当年违纪的学生办理解除处分,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只给予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部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七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调查、研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系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违纪学生交待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后起草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有关系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部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
(四)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五)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系部负责通知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组织部或学校团委。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系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决定;
(四)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五)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九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要经过主管校长审批;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校签发,并由系部告知本人。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形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本暂行规定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