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预案》《校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郑州疫防〔2022〕46号)《关于开展全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通告》(郑州疫防〔2022〕58号)文件精神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特制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望各学院组织贯彻学习。
第一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依程度轻重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者,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1.违反校园封闭管理要求,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离开校园,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翻越围墙出入校园的,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开展的“日报告”“零报告”和其他调查摸排工作中瞒报、谎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日常课堂考勤中,代替他人上课,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代上课人和被代上课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4.不配合学校采取隔离观察或强制隔离预防控制措施等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未经批准违规进出宿舍、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疫情期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视情节、性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进入公共场所拒绝个人防护、登记检查、消毒检疫、体温监测、不戴口罩,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就餐、洗浴、购物等生活管理规定者,通过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或接收校外外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无故不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谎报、瞒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0.其它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情形和行为,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疫情期间,同时违反学校学生日常管理相关规定内容,结合《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合并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至疫情完全解除为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