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学生诚信教育,规范学生诚信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科信部、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开展的各类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的学业规范和学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履信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诚信行为,包括:
1.如实提供学校需要的个人及家庭信息;
2.按时按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遵守学业道德,不抄袭课程作业,不在考试中作弊;
4.遵守学术道德,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篡改、伪造,不参与论文代写、买卖;
5.遵守校园和课堂秩序,不在考勤活动中瞒报、代报,不盗用公共资源,不欺诈他人;
6.遵守互联网秩序,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
7.遵守金融秩序,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借贷条约履行约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诚信行为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学生学年小结期间应当对当年的履信情况进行陈述,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小组进行综合鉴定,对学生诚信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学生的不良诚信记录保留期限与违纪处分的时限保持一致。学生在不良诚信记录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 学生对不良诚信记录和因失信行为受到的处分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