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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6-02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我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 10 名人员组成,分别有学校分管校领导、纪检审办、学校办公室、团委、各系部相关人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设在纪监审办),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和相关证据;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或复印件。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申诉人除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起3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部门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条  原处分部门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纪监审办)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外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将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在复查结论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评议,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七条 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者原处分部门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部门。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议决定单位。五、年、月、日。复查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九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复查,待诉讼终结后继续复查。

第二十条 原处分部门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反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报校长办公议,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

第二十一条 若无第二十条情况,复查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实施。原《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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