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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制度

作者:   时间:2020-06-02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制度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按上级文件规定,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至毕业、退学离校停保。

第二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统筹由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普通门诊统筹由我校负责,普通门诊就医由校医务所具体实施。

第四条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由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我校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本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为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效益,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管理和使用,即学校按参保学生每生每年50元参加以门诊医疗为主、意外伤害等为辅的学生门诊报销制度,主要保障学生普通门诊、意外伤害等,其中学生普通门诊费用在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额度上限100/人,运动性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额度上限200/人。门诊报销比例和上限每年度随参保人数和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就诊与门诊医疗费制度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普通门诊疾病应凭学生证、医疗IC卡到校医务所就诊;每次门诊医疗费学生承担20%,门诊统筹资金承担80%,参保学生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度每人不超过100元。

第七条 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用量,每次就诊不超过5种药品。诊疗项目及药品应严格按照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八条 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运动性意外伤害确需到外院就诊的,经校医务所同意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病历进行报销,医疗费学生承担50%,门诊统筹资金承担50%,参保学生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意外伤害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度每人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参保学生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或意外运动损伤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无医务所转诊手续和正式发票的,或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参保学生住院及慢性病应到郑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按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医疗费结算,从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统筹资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文明就医,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医务人员,医疗IC卡不得相互转借。凡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或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境外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校医务所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病情诊治和病历的诊疗记录工作,严格审核药品剂量的使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试行,由学生处及校医务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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