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校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评选工作与学生的综合素质考核结果挂钩。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 个人奖项
(一)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2.优秀学生干部;3.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设一、二、三等)
1.学期奖学金;2.毕业奖学金
(三)竞赛
市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奖项
第七条 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二)十佳宿舍
第八条 其他奖项。
第三章 评选资格及条件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个人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学校,热爱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学年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居班级前30%。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遵守校规校纪,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团结同学做好工作;
(二)热心服务,关心集体,积极组织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在学生中享有一定威信;
(三)关心同学疾苦,积极反映同学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维护真理,反对邪恶;
(四)学年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居班级前50%。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的前三款评选条件;
(二)毕业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居班级前10%;
(三)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获得一等或者二等奖学金2次(含2次)以上。
第十二条 学期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居专业前30%,如出现不具备评奖资格学生可向后顺延,但综合素质考核排序不得超过40%。
第十三条 毕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毕业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居专业前30%,如出现不具备评奖资格学生可向后顺延,但综合素质考核排序不得超过40%,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与团支部组织健全、作风民主、工作有力,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团结协作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各项工作;
(二)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教室卫生;
(五)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五条 十佳宿舍的评选工作按照《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宿舍达标及评比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个人评先、评奖资格。
(一)受到校、系(部)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二)所学课程经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对评奖无理取闹的。
(四)早操(早读)出勤率在80%以下。
第十七条 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一)有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文明宿舍达标率在80%以下的;
(三)早操(早读)出勤达标率(80%)未达到班级人数80%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
(一)系(部)负责学生总结、评比工作,包括材料准备、审核、申报等;
(二)学生处负责校级各类评选工作的审批、证书的印制、发放和表彰工作,负责校级以上各类评选工作的审核和申报。
第十九条 评选时间
(一)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开展学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校期间前5个学期)。
(二)每年5月组织开展毕业奖学金和先进评选工作。
(三)每年9月组织开展学年个人奖项和集体奖项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者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先进个人奖项的评选以班级为单位,奖学金的评选以专业为单位,在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按照考核、听取意见、集体讨论、民主评议等程序开展;
(二)专业和班级排序结果在班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个人奖项初选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结果,并在系(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各类个人奖项审批表,经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系(部)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并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学生处复查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正式行文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项的比例分配
(一)三好学生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
(二)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各级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三)优秀毕业生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
(四)奖学金获得者不超过专业正式注册学生总数的30%,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总数的5%、10%、15%;
(五)集体奖项的评选,不超过系部班级总数的20%;
(六)各奖项评选名额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第二十三条 受上级表彰(或获奖)的奖项,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认证。
第二十四条 评选过程中,各级组织者要注意听取学校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表彰
每年10月,召开全校学生表彰大会,对各类奖项获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奖励
(一)奖学金
1.一等,奖励金额1000元/学年;
2.二等,奖励金额800元/学年;
3.三等,奖励金额600元/学年;
(二)市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
1.获得国家级各类竞赛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A类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3000、2000、1000元,B类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600、400元。
2.获得省级各类竞赛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A类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600、400元,B类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400、200、150元。
3.获得市各类竞赛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综合类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300、200、150元
(三)获得其它个人奖项、集体奖项者,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竞赛项目类别、获奖等级事项以学校相关组织部门提供为准;设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依次顺延;同一竞赛项目同时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奖励时以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颁奖前,若有违反相应奖项条件的情况发生,将取消该奖项获得者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舞弊而获得奖学金及其它奖励者,一经查出,立即终止奖励,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同一项目竞赛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条 向上级推荐的个人及集体奖项,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