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3个档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六条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在校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⒋学习成绩优秀,提出申请的前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居班级前10%,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⒌没有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⒋学习成绩优秀,提出申请的前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居班级前25%,无不及格科目。
⒌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⒍没有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⒋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⒌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如出现离校、退学、休学等情况,将取消资格,改选其他品学兼优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7.没有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第四章 申请受理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奖项的申请表。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⒈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奖助学金名额,由学校向系(部)进行名额分配,名额分配适度向贫困学生较多的系(部)倾斜;
⒉学生所属系(部)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并将推荐意见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名额分配情况,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进行等额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⒋公示结束后,确定正式获资助学生名单,填写相应的备案表,按照有关申报工作程序,将获奖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以学校文件形式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过程和结果,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严禁各种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评审和公示期间所反映出的问题,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并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 凡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取消其校内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追回全部金额,空余名额另行分配、评审,报相关部门备案后进行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