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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9-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源的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切实保障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的真正落实,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豫教财〔201984)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凡学校正式注册在读的全日制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况,均可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通过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认真组织部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

(三)受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审核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审核意见;

(二)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学生对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等问题的投诉及质疑。

第十二条 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本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要适当,普通学生人数占评议小组总人数比例要达到50%以上。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专业(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名单中应注明学生是学生干部或普通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生填写《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填写《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以下简称《量化测评表》);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困难档次,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真实状况,收集学生日常消费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脱贫继续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申请认定或资助;其它情况下,依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分数的高低划分困难档次。

学院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学生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家庭类型、健康状况、在学人数、收入情况、突发事件、日常消费以及改变困境所做的自身努力等,参照《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执行标准》在每一位申请认定的学生《量化测评表》上逐项打分,得出测评总分,最高分100分。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一)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继续享受政策户、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救助)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根据量化测评得分确定困难档次

1.特别困难:测评得分在前30%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2.比较困难:测评得分在30%70%之间的可认定为比较困难;

3.一般困难:测评得分在后30%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或资助的情况: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嗜烟、酗酒、请客等;

4.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的;

5.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离校情况的;

6.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

第六章 认定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自愿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测评指标要求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5)。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收入支出情况等,该表不再由相关部门盖章;

(二)在上级部门提供的重点保障人群名单之外的学生,建议补充能够直接证明家庭情况的支撑材料,例如低保证复印件、家庭其他成员的学生证复印件、住院消费清单等。不再接受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进行,实行学生个人自愿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的程序。

(一)提前告知,广泛宣传。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各学院在正式启动认定工作前,应将本学院认定作组和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名单以及评议小组公示的佐证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提交《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学生要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所述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出承诺并签字。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四)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量化测评表》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初步形成本专业(班级)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在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各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4)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档次,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七)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将审批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八)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审定后,及时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线下开展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线上操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生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系统申请困难学生认定;  

(二)各学院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根据测评的结果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困难档次划分和审核。

第八章 监督及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更新困难学生信息库,并相应调整资助措施。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向学生全面宣传讲解国家资助政策,让学生理解国家为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所做的努力,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郑电专201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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