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困难学生资助资源的公平、公正、合理分配,切实保障国家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的真正落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况,均可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四条 家庭人均收入,在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为特困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者;
3.城镇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5.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6.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
7.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且经教育不改者;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4.隐瞒不报本人其他经济来源者;
5.填报家庭经济情况与实际不符者。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3%。普通学生3%。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10月进行,实行个人申请及自评、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和学校审定的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及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向学生寄送发放《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及自评
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辅导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提交《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所述的家庭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自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逐项量化打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等有效证明;
(三)民主评议
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其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民主测评表》)。
学生自评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分别占测评总得分的70%和30%,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标准为:
一般困难档:70分以下;
比较困难档:70分(含)--80分;
特别困难档:80分(含)以上。
(四)系(部)审核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集体评议会议,逐一审核系(部)的申请人资质和认定等级,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有效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形成最终意见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经同意将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批准的名单和认定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做出相应决定。
(六)结果公示
学校及各系(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部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七)建档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级档次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学校审定后,及时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学校、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