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理念,重视学生个性化需求,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标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为保证学习的连续性,学生转专业在大一年级第一学期末申请办理。休学创业、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情况调整。
第五条 休学创业、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在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资源满足的条件下,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入相关专业。
第六条 为促进学生就业,因用人单位需要,与学生签订定单培养协议的,在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资源满足的条件下,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入相关专业。
第七条 学生确因就业需要和专业兴趣,有意转入学校非电工类专业,在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资源满足的条件下,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入相关专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考核期内有不合格课程的(通识选修课除外);
(七)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因招生批次和类别不同,以下情形不能自主选择转入专业:
(一)物理类不能转入只招生历史类的专业,历史类不能转入只招生物理类的专业;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三)现代学徒制专业不能转入非现代学徒制专业;
(四)对口招生专业不能转入非对口招生专业;
(五)其他跨录取批次和类别的专业。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编制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各学院转专业计划以及拟接收学生名单的复核、备案等。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转专业计划、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学生处与各学院协商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和考核方案。接收计划数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考核方案应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及转专业综合成绩评定办法等;
(二)下发通知。学生处下发转专业工作方案和通知,明确转专业各项具体工作要求;
(三)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审批表》,提出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院审核。拟转专业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申请学生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由转入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复核;
(五)学校研究。学生处汇总全校转专业信息并复核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办理手续。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专业和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转专业和学籍异动手续,并及时在学信网上传学生学籍变更信息,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入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涉及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工作,按转入学院和教务处教学管理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已经获准转专业而没有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放弃转专业资格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发现转专业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可及时向学校纪委办公室进行监督举报,学校一经查实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郑电专〔202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