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引导受处分学生努力改正错误、积极追求上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条 处分解除条件
(一)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二)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各方面表现良好;
(三)处分期内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3个月一份;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反省,态度不端正的;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
(七)其他经认定不宜解除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校级以上的各类比赛或竞赛中获奖的;
(二)因见义勇为或其他先进事迹,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媒体报道的;
(三)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表彰的或媒体报道的;
(四)因毕业或就业需要,且受处分期间思想政治和个人行为表现良好的。
第六条 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解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学院研究。学院进行调查审核,并召开会议讨论,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决定。学生处复核后,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作出解除或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处分解除需上报的材料: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学院初步意见;
(三)违纪处分解除呈报表;
(四)对违纪行为的书面思想汇报。
需提前解除处分的,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媒体报道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处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在校内公布;学生所在学院送达至学生本人。
第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据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处分暂行规定》(郑电专〔2019〕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