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解除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四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3.未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
4.开除学籍处分;
5.其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学生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每3个月向所在系部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1)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等)获奖的;
(2)因见义勇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受表彰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1.学生处每年办理解除处分两次,分别在5月30日和11月30日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在解除处分决定日期前的10天内提出申请。
2.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所在系部提交《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解除呈报表》(见附件)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
3.学生解除处分的申请经所在系部讨论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由所在系部将具体意见及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具体意见。
第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每3个月一份);
2.本人填写的《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书和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系部将学生违纪处分档案及解除处分一并如实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