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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9-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以6-12个月为期限。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自处分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可向学校提出处分解除申请。在处分期有突出表现或即将毕业且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具有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具有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因过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提供重要线索或信息,对调查违纪事实发挥重要作用的;

(五)确系他人教唆、胁迫、诱骗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校外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拒绝道歉、退赔违纪违法所得或赔偿经济损失的;

(八)在校期间曾受处分的;

(九)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两次以上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组织和煽动闹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纸质或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加邪教、迷信活动,或在学校传教、开展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司法机关决定不起诉,但认定犯罪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视数额、情节和手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未得逞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掩盖、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肇事、策划、鼓动、纠集、参与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用语言、动作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鼓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持械殴打,或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的,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作伪证者:

1.故意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如有此款加重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致他人受伤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拒不承担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赌资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现场观看赌博或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绿化植被、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教育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和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公私财物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消防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挪用、停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在公共场所抽烟、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过失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未请假夜不归宿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调换、占用床位,阻碍他人入住,或出租、出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或容留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损害学校或他人权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冒用、滥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取、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调戏、猥亵他人,或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骚扰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有不得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非法占有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信件、邮件、通知单据及其他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损害学校或他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非法骗取、侵占或抽取学校奖励、资助、保险等资金的,除要求全额退还、提前还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酗酒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扔杂物,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制作、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在校内外各类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不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门禁、车辆、交通、活动等管理制度,拒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组织学生外出打工、组织参与网络贷款、组织有可能使学生利益受损或造成人身伤害的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转发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扰乱教室、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18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5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7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9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时按缺课期间的教育教学计划课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集体作弊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通讯工具或具有收录、存储、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不服从考试安排或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作弊或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业诚信,有代替考勤、代替上课、代写作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营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法组织或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和学术造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军训、早晚自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网络上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或者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冒用他人网络信息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对他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借用、冒用各类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非法取得各类公章、证件、证明、公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类证件、证明、银行卡,冒用、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银行卡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提出拟处分意见;审核解除处分材料,作出拟解除处分决定等。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负责。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学校其他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说明和材料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协助学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需要保卫处介入的,由保卫处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处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三)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与违纪学生材料及旁证材料一同报学生处审核。学院处理学生违纪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

(四)处分决定由学校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五)处分决定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通报学校组织部或团委;

(七)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按规定期限接收和审阅学生违纪期间思想汇报材料,并提出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形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处分和解除文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郑电专〔201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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