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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6-02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支付宝作为向借款学生发放及回收贷款的唯一途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组成。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罚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有关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宝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根据开发银行、教贷中心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

6.指导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 系(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任组长。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负责对系(部)贷款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

3.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4.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到期、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5.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全校性的活动每学年不少于1次,其它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次,为贷款学生开设的专题讲座每学年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金融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专科注册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等);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

第十条 学生贷款金额设上限,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具体每个学生的贷款金额,根据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以及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和自身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短不少于6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六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学生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个人信息,提交贷款申请(续贷前需提交续贷声明)。

3.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统计汇总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向学校提交贷款相关纸质材料。

⑴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学生登录在线服务系统导出并打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⑵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⑶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原件及复印件。


续贷学生只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根据教贷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教贷中心。

第十五条 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到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中,学生可登陆支付宝提现。

第八章 贷款的利率、计息与贴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利息,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

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学籍变更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贷款学生,按实际贷款期计算利息,除应付利息之外不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根据教贷中心通知,每年末,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汇总学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息、罚息等信息,上报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 毕业后继续升入其它学校学习的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开发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继续学习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不得展期。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根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擅自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开发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助学贷款的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业务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个人诚信认证档案、其他有效材料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部)建立简洁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的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系(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对贷款学生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底,系(部)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并对本系(部)助学贷款年度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加强助学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贷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申请提前还款。

第二十九条 毕业后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账户。并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3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在合同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教货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根据自身实际,制订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今后颁发新的实施办法时,本暂行办法与之相违背的,以学校新的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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