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6-02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响应国家创新创业教育的要求,根据《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条 学生向所在系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申请时应提交证书、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系组织对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

第四条 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伪造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写代做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再次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的资格。凡在申请创新创业学分中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其毕业时,不允许以创新创业学分冲抵课程学分。

第五条 因项目或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认定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取得2个创新创业实践环节学分,学分取得区间为一年级第二学期、二年级全学年二个学期、三年级第一学期共四个学期,学生每学期实践环节学分不低于0.5个学分,若能在前期取得较高学分,允许分摊到后期学期里,但后期取得学分不允许分摊在取得学分前的学期里。若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实践环节学分超出2个学分,且毕业时学分不够的,可以以超出学分冲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但最高冲抵不得超过6学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申请范围:

(一)创新创业竞赛:指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发明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学校团委组织的“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等竞赛,学生参加以上两个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

(二)创新创业培训:指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的GYBSYB、“大学生网络创业公益培训”等各类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

(三)自主创业: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四)经招生就业处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八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各系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学分和档案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凤栖街296号
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1-62275200    招生电话:0371-62275026   继续教育招生电话:0371-62275274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