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公寓管理与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在学习期间因住宿所发生的违纪行为,按照《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按照《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公物者,除进行纪律处分外,参考被损坏物品的损坏程度按原价的1 -5倍赔偿。
第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群殴者:
根据事态情况,对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提供凶器者、作伪证者、起哄者等分别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医疗、精神损失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得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用语言和行为侮辱异性或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男、女生私自互串宿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公寓使用禁用器具的:
公寓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炒锅、热水器、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卷发棒、大功率吹风机、暖手宝、大功率转换器等禁用器具和物品,对使用以上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没收器具并做出书面检查;在校期间再次使用以上物品或因使用以上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在公寓内饮酒、酗酒或因醉酒闹事的:
公寓内严禁饮酒,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做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因酗酒或醉酒后在公寓内寻衅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公寓内吸烟的:
公寓内严禁吸烟,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做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因吸烟引起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进行传销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公寓及物业管理部同意在公寓内进行推销活动者,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传播、散布不健康制品和言论的:
在公寓内发现传播淫秽书籍、图画、音像制品,散布淫秽或者不健康言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寓环境的:
要维护公寓良好秩序和环境,不得向窗外泼水、扔东西,不得向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不得在宿舍墙上乱写乱画,不得在公寓内进行球类活动;休息时间要保持安静,不得打闹、大声喧哗、弹唱;非开放时间不得滞留公寓等。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私自饲养宠物者,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未能妥善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造成伤人事故,相关责任人负责受害方的全额赔偿医疗、精神损失等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不按指定位置住宿的:
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出租房间或床位;公寓内设施要按指定位置摆放,个人不得随意移动;私自更换门锁者。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寓内违章用电的:
(一)使用无CCC认证电源排插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改变电源线路、私接电源等违章用电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造成线路短路、开关损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公寓内留宿外人的:
(一)公寓内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非本宿舍人员,违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公寓内因留宿他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寓内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公寓内私自用电或生火做饭:
公寓内严禁炒菜、做饭,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任何方式携带饭菜进入公寓者,一经发现,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私自外出租房,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藏管制刀具等物品的:
(一)公寓内不准收藏菜刀、藏刀、匕首、腰刀、砍刀等各类管制刀具,不准藏放铁棍、长条钢板等金属物品,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物品;
(二)因故造成行凶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妨碍公寓管理人员工作的:
在公寓内妨碍管理人员检查、询问、值班或执行公务,对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或殴打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实施,公寓管理中心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