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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20-06-02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范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或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是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共青团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就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对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和学生社团进行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由学社联具体负责。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五种类型:文娱艺术类、兴趣爱好类、公益实践类、体育竞技类、综合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向学社联申请并申报学校团委审批,批准后在学社联备案,由学社联统一管理,且日常工作均在学校团委领导下由学社联给予具体指导和管理。凡未经审批、备案的学生社团,属非正式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须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章程和合理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指导老师或挂靠单位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挂靠单位必须是学校内机构(学校职能部门、系部等);指导老师中至少有一名是校内正式教工;

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学社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社团工作设想和发展方向(不得与校内已注册社团在活动内容上重叠);

4、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5、有挂靠单位的社团需提交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

6、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须参照规定示范文本制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各社团名称前须冠以“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字样,不得与校内已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

2、成立宗旨(含社团类型);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的设置,机构成员的产生程序及职责;

6、财物管理制度;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期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的终止程序;

10、应当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条 社团成立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向学社联申请并申报学校团委进行初次审批:由学社联下发社团申请表,需发起人,指导老师,团委老师依次签名同意,且学校团委,学社联会依据递交上来的社团成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经学社联审核通过的社团,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试行一个学期。

3、试行期满后于试行期期末向社联递交试行期工作总结材料,经学社联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团委审批。

4、经学校团委审批同意成立的学生社团方能获取正式社团资格,由学社联统一编号、注册。

第十一条 各社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由社团负责人到社联进行年度注册登记,上报会员情况。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社联提出延缓要求申请。无故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将予以取缔。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7日内向学社联提出变更申请,经学社联同意后进行变更登记。

1、社团名称发生变化;

2.社团负责人发生变化;

3、社员人数发生大于10人的变化;

4、社团常规活动内容发生变化;

5、社团章程发生变化;

6、社团类型发生变化;

7、社团发生分立、合并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1、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同时更改社团名称和活动范围的;

4、因其它原因需注销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并有指导老师确认的注销申请书。学社联负责组织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并出具检审核报告。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自审核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到学社联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至学社联,由学社联决定返还社团成员或作为学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七日内由学社联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配备指导老师。社团指导老师实行聘任制,其资格由学校团委认定,并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对学生社团内部建设、活动计划及活动开展等社团事务进行全面指导。经常与社团成员进行沟通,及时向社团负责人了解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并对社团发展给予建议。负责指导社团换届和评优评先工作。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老师指导并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六次,其中至少开展三次对社团全体成员的业务培训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内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申请加入或申请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学生社团干部可同时兼任的社团职务不超过两个。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熟悉其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明确章程规定的义务,并积极主动参与社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及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按照所属社团规定定期注册。

第二十四条 退出社团和被开除的社团成员对该社团的财产失去申请权。

第二十五条 社团内部实行社长(会长)负责制。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须经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赠与或赞助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为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招新

结束后根据规定向新成员收取相应会费。此外,未经校团委允许,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社团。五星级社团为“精品社团”;四星级社团为“优秀社团”;三星级社团为“标准社团”;二星级社团为“合格社团”;一星级社团为“整改社团”。(会员会费分等级招收有待考究)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社团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手人一致同意后,由社团负责人,社团分管主席,财务部部长,团委老师四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学社联将不定期对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有权进行整顿,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不得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各社团通过向有关单位获取赞助开展社团活动的,须经学社联审阅并批准;赞助的来源、用途必须向社联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以按照自主、公开原则按照社团性质、宗旨开展活动,但必须接受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社联对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招新工作应在学社联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学社联允许不得自行招新。招新前对招新宣传材料(报名表、海报、条幅等)进行统一审核,不得有不合理的收费,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不允许其招新。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张贴海报等宣传品,必须经学社联加盖“核准”章后张贴在专用海报栏。社团联合会有权撤销违规张贴的海报,并对该社团作通报批评。未经学校团委授权不得以校团委名义在海报等宣传品上署名落款。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需填写社团活动审批表递交到学社联活动策划部,由策划部初步审批后将活动递交至社团分管主席处审核,经审核批准,最后呈交至学校团委做最后审核。审核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场地申请手续。学生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及秩序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准备举办活动,至少于活动计划开展时间的前一周持活动审批表及活动相关策划到学社联进行活动审批,说明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学社联对活动的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结束后一日内须向社联上交活动材料汇编,内容包括活动策划书、活动审批表、活动组织情况、照片资料、经费结算等实证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与校外团体、单位及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需上报校外人士、涉外人士简历,活动结束两周内将活动材料送交社联留档。涉外讲座、报告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参加校外活动,要求组织者作为主要责任人,在外出前向团委提供详细的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并要求参加者事先与家长提前沟通,告知家长活动的基本情况,取得家长的支持和理解。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及时将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报告报送团委。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社团活动或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滥用其挂靠单位、学校团委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由学社联在每学期招新结束后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为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刻章费用直接从社团可支出费用中支出。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指导老师同意后,由团委批准并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审查、出版及专业指导。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为更好地规范管理全校社团,社团奖惩分以下等级:

1、对于在各项重大活动中表现良好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社团给予通报表扬及适当物质奖励。

2、社团惩罚等级根据社团所造成后果分为通报批、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以及取缔社团三个等级。

根据社团奖惩,在期末考评中给予一定加减分,对于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社团取消本社团年度集体评先资格,同时相应减少评优名额。

第四十六条 社团可根据需要向学社联申请活动经费,学社联在审批时优先考虑五星级、四星级社团。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中表现优秀的社团干部及社团五星级会员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五星级会员的评比依据团委相关文件分配评选名额,由各学生社团内部评比后推荐至学社联,社联统一报送学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如在省级项目中获奖,其负责人将获得校“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表彰;如在国家级项目中获奖,其社团负责人将由学校推荐参与评选省共青团系统“争先创优”荣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团委在每年共青团系统“争先创优”评比中将从全体社团中评选“五星级社团”以及“优秀社团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社团负责人当年内社团系统评优资格。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2.财务管理混乱的;

3.社团负责人在社团活动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2.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规章制度的;

3.社团组织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4.背弃社团宗旨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到20人的;

7.社团一学期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8.连续三次社团综合月评定为“一星级”社团的;

9.其它不合理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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