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公益劳动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使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养成良好的劳动和生活习惯,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学校特开设公益劳动课。
第二条 学生公益劳动课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由总务处负责具体管理。主要负责公益劳动课的培训动员、岗位安排、劳动管理、监督、考核和劳动成绩的鉴定等。
第三条 学生公益劳动课作为一门实践考查课,列入学生综合成绩评定和综合素质考核内容,成绩鉴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 学生劳动课的时间一般为一周7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按10个学时进行考核。
第二章 岗前培训及动员
第五条 学生劳动课在上岗前需要进行岗位培训及动员,培训动员课一般提前一周利用业余时间上课,培训时间为一个课时。
第六条 培训动员课主要讲授劳动要求、纪律和劳动安全等,进而端正学生的劳动观念,培养自律意识和良好习惯。
第七条 按照教学计划,劳动公益班班长应提前一周到总务处相关老师处报到,接受工作安排。
第八条 培训动员课上进行学生劳动岗位分配,为每个学生发放公益劳动胸卡一个,要求学生在劳动期间随身佩戴。
第九条 公益劳动期间,班长为劳动总负责人,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岗位协调、岗位劳动检查和监督、收发胸卡、劳动成绩考核表、劳动总结等。
第十条 按照分配的岗位,各主要劳动岗位指定组长一人,负责组内成员的组织、管理、考勤、检查和考核等。
第十一条 在班长的指导下,由各劳动组长带队务必于每周五下午到指定岗位地点报到上岗。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学生公益劳动的岗位由总务处结合学校有关部门具体情况指定,原则上限定校内,以校园环境保洁、值班、服务等简单劳动为主,个别岗位结合专业需要安排。
学生公益劳动的岗位及岗位所需人数根据公益班人员情况不同而随机调整。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益劳动的管理在总务处的指导下,原则上有各岗位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益劳动过程中,劳动态度要端正,不怕苦,不怕累,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串岗和旷工。
第十五条 学生要服从主管部门老师和师傅的管理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不消极怠工。
第十六条 学生在劳动期间,要爱惜劳动工具和学校设施,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在劳动和值班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热情服务。
第五章 考核与鉴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劳动成绩考核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
1.优:无迟到、早退、旷工、串岗、请假现象,能主动、热情、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质量好;在劳动中关心同学,能克服困难,互相帮助,模范遵守学校纪律,服从安排和调动;爱护劳动工具和学校设施,劳动期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2.良:出勤满,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现象,完成劳动好、质量高;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调动;爱护劳动工具和学校设施;劳动期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能根据岗位需要主动配合完成交办的劳动任务。
3.中:无旷工现象,但有迟到、早退、串岗或请假一次;能服从安排,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学校纪律,帮助和关心同学;爱护劳动工具和学校设施;有安全意识。
4.及格:有迟到、早退、串岗或请假两次以上,或有旷工半日;工作中不积极主动,有消极情绪,但能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爱护劳动工具。
5.不及格:有迟到、早退、串岗或请假三次以上,或有旷工一天及以上;工作中不积极主动,有消极和怠工情绪,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质量差;不服从老师或师傅管理和安排,在劳动期间不积极、不认真、不主动;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中打闹、推诿责任、欺瞒管理人员;劳动期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故意破坏或工具丢失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免修劳动课,因病或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一般劳动强度的,学校将酌情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劳动课结束后,由各岗位和主管部门对劳动课成绩进行鉴定,每个同学要结合实践写出劳动总结或心得体会。
第二十二条 在五一、十一、元旦等重大法定节假日期间,学校不强制安排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课。
第二十三条 因节假日安排或特殊情况,公益劳动不足七个劳动日,劳动成绩考核时分“良、中、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四条 凡在节假日期间,因公益劳动不足七个劳动日,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达到七个劳动日者或有突出表现的,成绩鉴定按正常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期间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