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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及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29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印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暂行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资助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资助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⒈制定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建立勤工助学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⒉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⒊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有效管理。

⒋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⒌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⒍组织学校相关部门与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⒎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⒉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⒊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⒋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⒌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⒍无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现象。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选。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校分配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及岗位,经全校公示后报送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经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推荐、资助中心审核后,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填写《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三条 需公开招聘的岗位,由资助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凡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均可参加应聘,资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系(部)审批后,报资助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其本人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工作表现、用人单位考核情况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实行勤工助学岗位轮岗制,轮岗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一类岗位270元/人·月,二类岗位240元/人·月,实验实训室岗位(按次结算,每次12元)。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以下简称《考勤表》)。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考勤表》的考核等级计发。

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考核为优秀者,发放全额酬金;考核为良好者,按应得酬金的80%发放;考核为合格者,按应得酬金的60%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当月工资不进行发放,并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每月1日至5日,各用人单位将《考勤表》送交资助中心,作为计发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资助中心及时审核考勤报表,计算工资,并确保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资及时发放到位。迟交的《考勤表》,顺延至下月处理。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资助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资助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就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一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是指: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统一核实其家庭真实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新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⒈烈士、残疾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孤儿;

⒉无家庭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⒊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⒋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⒌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⒈学校在新生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站;

⒉经济困难学生凭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⒊学校确认后,新生填写“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系(部)和学生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并签署意见;

⒋学生持“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到学校财务部门核定缓交金额;

⒌学生持审批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⒍学生办理完毕入学手续后,应将“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交到本人所在系(部)。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核实由绿色通道入学者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根据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补交学费。

第七条 工作原则

⒈坚持“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原则。在绿色通道申请审批、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等环节,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控制绿色通道入学学生的申请比例,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系(部)新生人数的10%,以确保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⒉坚持“热情服务、充分关怀”的原则。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学生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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