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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座谈会制度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制度 图书馆借阅制度

作者:   时间:2018-01-29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代表座谈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了解学生动态,把握学生思想脉搏,畅通学校与学生交流的信息渠道,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教学、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座谈会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三条 参加人员主要有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样产生。学生代表有义务将学生关心的问题在座谈会上提出。

第五条 座谈会主要内容: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了解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后勤服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每次座谈会后学生意见的整理,并将意见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解释。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制度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按上级文件规定,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至毕业、退学离校停保。

第二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统筹由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普通门诊统筹由我校负责,普通门诊就医由校医务所具体实施。

第四条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由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我校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本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为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效益,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管理和使用,即学校按参保学生每生每年50元参加以门诊医疗为主、意外伤害等为辅的学生门诊报销制度,主要保障学生普通门诊、意外伤害等,其中学生普通门诊费用在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额度上限100元/人,运动性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额度上限200元/人。门诊报销比例和上限每年度随参保人数和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就诊与门诊医疗费制度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普通门诊疾病应凭学生证、医疗IC卡到校医务所就诊;每次门诊医疗费学生承担20%,门诊统筹资金承担80%,参保学生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度每人不超过100元。

第七条 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用量,每次就诊不超过5种药品。诊疗项目及药品应严格按照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八条 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运动性意外伤害确需到外院就诊的,经校医务所同意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病历进行报销,医疗费学生承担50%,门诊统筹资金承担50%,参保学生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意外伤害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度每人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参保学生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或意外运动损伤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无医务所转诊手续和正式发票的,或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参保学生住院及慢性病应到郑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按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医疗费结算,从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统筹资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文明就医,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医务人员,医疗IC卡不得相互转借。凡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或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境外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校医务所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病情诊治和病历的诊疗记录工作,严格审核药品剂量的使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由学生处及校医务所负责解释。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图书馆借阅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保证图书馆藏书资源充分发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功能,规范图书资料借还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借阅证的办理、使用

第三条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学生(包括成教学生),可持工作证、学生证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图书馆一楼流通借书处办理借阅证;在校新生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

第四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由此带来的图书、资料损失由借阅证持有人承担。

第五条 借阅证要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流通部挂失,并补办新证。由于挂失不及时而造成图书丢失,由遗失者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补办新证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补办证工本费,后持收据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流通部补办借阅证。

第七条 申请补办借阅证1周后,到流通部领取新借阅证。

第八条 补办借阅证期间读者只能还书、不能借书。

第九条 教工调动、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清还所借图书资料并交还借阅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借书数量和期限

第十条 教师可借15册图书,借期90天;职工可借10册图书,借期90天;学生可借4册图书,借期90天(包括节假日)。

第十一条 阅览室(包括专业图书、期刊、电子、教师阅览室)的图书、报纸、期刊,只供在室内阅览,当日闭馆前必须归还,不得带出馆外。

第四章  读者借阅规定

第十二条 读者入馆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在图书、刊物、阅览桌上乱写乱画。

第十三条 开架书库、阅览室禁止带包入内,应将个人物品放在库(室)外存包处。贵种物品随身携带,自行保管。

第十四条 借书时读者要当面查清图书有无破损、缺页和涂抹痕迹,如果发现要及时请工作人员查验盖章,否则还书时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所借图书要按期归还,以保证图书正常流通。凡因出差、实习等不能按期还书的应提前办理还书或续借手续。

第五章  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图书过期不还者,超期一天罚款0.10元/册;

第十七条 图书长期(超期30天)不还,图书馆将公布相应人员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如7天内到图书馆办理清还书手续并归还图书者,可仍按超期罚款处理;如图书确已丢失,按超期+赔款处理。通知7天后仍不办理还书手续者,图书馆将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学生通知所在系部),按丢书赔款最高倍数从其个人工资、奖金中直接扣除(学生从助学金、奖学金中扣除)。教职工还将按学校业绩考核规定,扣除所在部门年终业绩考核相应得分。

第十八条 发现偷书者,除停止其借阅权力、通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外,还将按所窃图书资料原价的10-20倍予以经济处罚。用他人已挂失的借阅证借阅属偷窃行为,按偷书处理。

第十九条 丢失图书资料者,可以购买相同版本图书归还,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第一款 一般图书根据图书出版年限,按图书标价倍数赔偿:5年内3倍,5-10年5倍,10年以上10倍。

第二款 工具书、孤本书按10-20倍赔偿;

第三款 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卷),按全套书价格3-5倍赔偿。

第二十条 污损图书,视其污损程度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款 轻微污损,如在书内圈点、批注、涂抹者,除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复原外,视其污损情况,按每页0.1-1.0元赔偿。

第二款 损毁封面、封底及书皮、书面脱落,须交维修费,平装2元,精装5元。

第三款 损坏条形码、书标、磁条者,每条赔偿1元。

第四款 污损严重的图书,按丢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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