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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29   点击数: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  诉

   

第一条 学校根据《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校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由申诉人签名: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四、年、月、日。五、证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诉人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起3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部门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原处分部门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 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二章  评  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将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在复查结论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评议,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一条 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者原处分部门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部门。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议决定单位。五、年、月、日。复查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三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复查,待诉讼终结后继续复查。

   第十四条 原处分部门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反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报校长办公议,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

   第十五条  若无第十四条情况,复查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如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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