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课外活动是指: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和集会。包括:涉外活动、邀请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组织举办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课外活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校级学生组织举办业余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校团委,系部级学生组织举办课外活动的主管部门为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举办任何学生课外活动。
第二章 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五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在校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跨系(部)活动或集会(称之为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六条 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会,组织者须于组织活动或集会前1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2.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3.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周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
第八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等。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九条 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 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前2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目的、内容;
2.举行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
3.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5.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1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汇报、财物收支明细表等。
第四章 邀请活动
第十四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行公开的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邀请活动,须在发出正式邀请前1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党委宣传部、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2.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3.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因邀请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单位的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涉外活动及
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第十七条 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称之为涉外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前1周向党委宣传部、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十八条 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组织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六章 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业余活动中涉及的社会赞助行为,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业余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1.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2.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组织各种学生业余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