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含上课、实验、校内外实习、军训等)或集体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事项。包括事假、病假、公假等3种。
⒈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重大事件而提出请假。
⒉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提出请假。
⒊公假:因参加经学校同意的校内外专项活动而提出请假。
第四条 请假时间与准假权限。
⒈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审批。
⒉请假超过1天不足3天(含3天),由学生所在系部领导审批。
⒊请假超过3天不足7天(含7天),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批。
⒋请假超过7天,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⒌请假期间,公休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
第五条 请假、销假程序。
⒈学生请假应向所在系部辅导员处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返校时间。
⒉申请病假,需提供学校医务所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申请公假,需提供活动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⒊学生请假事项经所在系部辅导员审核后,按照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⒋学生请假期满,应在请假期满当日,到所在系部辅导员处销假。
第六条 续假。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必须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办理按请假程序申请审批,适用审批权限应自请假首日起计算。
第七条 补假。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前请假或续假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口头说明情况,并于6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办理按请假程序申请审批。
第八条 学生请假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办理,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征得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同意,由学生家长或者委托人代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请假手续及相关材料由所在系部负责保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无故缺课。
⒈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
⒉请假申请未获批,或请假申请单遗失,或请假申请单未按规定交学生所在系部,并擅自离校;
⒊请假期满未按规定销假;
⒋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
⒌符合补假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期内,因请假无法参加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应按照休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