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业余活动是指: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和集会。包括:涉外活动、邀请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组织举办业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业余活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校级学生组织举办业余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校团委,系部级学生组织举办业余活动的主管部门为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举办任何学生业余活动。
第二章 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五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在校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跨系(部)活动或集会(称之为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六条 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会,组织者须于组织活动或集会前1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⒈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⒉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⒊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⒋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周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
第八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等。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九条 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 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前2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⒈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目的、内容;
⒉举行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
⒊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⒋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⒌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⒍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1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汇报、财物收支明细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