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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1-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建设,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保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局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事务公开制度是指,建立和学生直接利益相关事务的公开制度。
       第三条  学生事务公开,坚持以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为基本形式。
       第四条  学生事务公开,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事务委员会是学生事务公开的领导机构,主管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⒈领导全校学生事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⒉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学生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和确定公开项目、公开范围、公开形式、承办单位等有关学生事务公开工作;
      ⒊指导、检查和考核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完成学生事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情况。
第六条  学生事务委员会下设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学生处处长任组长,由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
      ⒈在学生事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学生事务的公开工作;
      ⒉制定学生事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⒊组织实施学生事务公开工作的全过程,处理学生事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学生事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凡是学校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个人隐私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
      ⒈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学校改革和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等重大问题;
      ⒉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
      ⒊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学校制定的办事制度、办法、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⒋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及其它需要监督执行的有关制度;
      ⒌对学生违纪行为,学校实施的处分等重要决定;
      ⒍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包括: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毕业生和特困生学费的减免、补助等;
      ⒎毕业生选聘等有关规定;
      ⒏学生团体管理、志愿者招募与选拔等情况。
       第八条  学生事务公开,根据公开事项的性质和类别,选择适当的方式,及时地进行公开。主要形式包括:
      ⒈举行学生事务发布会。学校学生事务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举行一次学生事务发布会,通报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各项工作情况、学校落实学生事务公开情况;
      ⒉建立公开栏。利用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局域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建立学生事务公开栏,公布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⒊创建学生事务公开网页和网上信箱。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创建学生事务公开网页,将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在网上予以公开,并设立网络意见反馈信箱;
      ⒋实行学生接待日制度。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日常办公机构设立定期的学生接待日,直接收集掌握广大学生对学生事务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青年学生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⒌建立学生代表监督制度。校学生会推荐学生代表,直接进入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参与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对学生事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⒍建立学生事务公开、民主管理档案。对每次学生事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以及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对问题的答复、处理结果等记录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建立长期档案。
       第九条  学生事务公开程序
      ⒈学生事务公开的提出。由教学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应公开的内容事项。
      ⒉学生事务公开的审查。公开的内容事项报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审查批准。
      ⒊学生事务公开的反馈。由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公开的内容事项,并收集反馈意见。
      ⒋学生事务公开的整改。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将公开的内容事项、反馈意见等,向学生事务委员会报告,由学生事务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
      ⒌学生事务公开的公开。根据学生事务委员会整改意见,确定公开的事项及内容,根据公开事项的性质和类别,由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选择适当的方式,及时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加强学生事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校学生会和其它学生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
       第十一条  适时召开学生事务公开情况通报会和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搜集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学生的知情度。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将对学生事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业绩考核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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