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的基础形式。
第三条 军训为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正(副)组长,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总务处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等为成员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军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军训内容
第五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大学生思想引导,弘扬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
第六条 开展国防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七条 开展军事训练,包括队形队列、内务整理、军容军纪教育、着装训练等,有条件时增加军体拳等。
第八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训练活动,组织演讲、主题班会、座谈、举行消防演练、开设专题讲座、拉歌及文艺晚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第九条 坚持开展党团生活,发挥党团员、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解决军训中出现的思想问题。
第四章 军训规则
第十条 着装规定
1.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统一穿着军训服,开饭、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规定着装。
2.在军训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和卷裤脚。
3.穿着军训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训练场规定
1.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定,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2.搞好训练场地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军训期间,禁止喝生水,禁止食用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的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1.学生军训期间考勤计入学生学期考勤记录。
2.军训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离开训练场地。
3.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教官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得到辅导员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免训和缓训规定
1.军训期间,未获批准者不得随意离开学校,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离校者,按照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包括医疗或检查的病历结果),经所在系党总支书记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免参加训练。
3.获批免参加训练的学生,军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学校,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军事科目理论学习,学习时间及考勤规定与军训相同,学习成绩列为军训成绩。
4.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军训需申请缓训的学生,必须经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训,缓训的学生安排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训练。
第十五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
1.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2.军训不合格者要重训。
3.有严重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
4.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总训练时数三分之一者要重训。
5.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训。
第四章 军训考核及评优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201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明确定位军事课是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军事课纳入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军事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军训期间,承训部队教官将组织参训学生填写《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军训鉴定表》,鉴定参训学生军训期间表现,考核学生军训成绩,军训鉴定和考核成绩将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军训结束后,学校和承训部队开展军训先进个人评选,军训先进个人评选比例按连队人数的5%进行推荐,四舍五入进行计算确定。
第五章 学生守则
第十九条 学生守则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坚决完成训练任务。
2.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3.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4.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作弊,遵守军训纪律。
5.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条 校医务所负责军训期间训练场医务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军训中参训人员的伤病处理由校医务所医生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训部队或承训单位教官的交通、用餐、住宿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和承训部队密切协调,圆满完成军训中的后勤保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