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图书馆借阅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保证图书馆藏书资源充分发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功能,规范图书资料借还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借阅证的办理、使用
第三条 凡本校在册教职工、学生(包括成教学生),可持工作证、学生证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图书馆一楼流通借书处办理借阅证;在校新生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
第四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由此带来的图书、资料损失由借阅证持有人承担。
第五条 借阅证要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流通部挂失,并补办新证。由于挂失不及时而造成图书丢失,由遗失者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补办新证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补办证工本费,后持收据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流通部补办借阅证。
第七条 申请补办借阅证1周后,到流通部领取新借阅证。
第八条 补办借阅证期间读者只能还书、不能借书。
第九条 教工调动、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清还所借图书资料并交还借阅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借书数量和期限
第十条 教师可借15册图书,借期90天;职工可借10册图书,借期90天;学生可借4册图书,借期90天(包括节假日)。
第十一条 阅览室(包括专业图书、期刊、电子、教师阅览室)的图书、报纸、期刊,只供在室内阅览,当日闭馆前必须归还,不得带出馆外。
第四章 读者借阅规定
第十二条 读者入馆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在图书、刊物、阅览桌上乱写乱画。
第十三条 开架书库、阅览室禁止带包入内,应将个人物品放在库(室)外存包处。贵种物品随身携带,自行保管。
第十四条 借书时读者要当面查清图书有无破损、缺页和涂抹痕迹,如果发现要及时请工作人员查验盖章,否则还书时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所借图书要按期归还,以保证图书正常流通。凡因出差、实习等不能按期还书的应提前办理还书或续借手续。
第五章 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图书过期不还者,超期一天罚款0.10元/册;
第十七条 图书长期(超期30天)不还,图书馆将公布相应人员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如7天内到图书馆办理清还书手续并归还图书者,可仍按超期罚款处理;如图书确已丢失,按超期+赔款处理。通知7天后仍不办理还书手续者,图书馆将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学生通知所在系部),按丢书赔款最高倍数从其个人工资、奖金中直接扣除(学生从助学金、奖学金中扣除)。教职工还将按学校业绩考核规定,扣除所在部门年终业绩考核相应得分。
第十八条 发现偷书者,除停止其借阅权力、通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外,还将按所窃图书资料原价的10-20倍予以经济处罚。用他人已挂失的借阅证借阅属偷窃行为,按偷书处理。
第十九条 丢失图书资料者,可以购买相同版本图书归还,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第一款 一般图书根据图书出版年限,按图书标价倍数赔偿:5年内3倍,5-10年5倍,10年以上10倍。
第二款 工具书、孤本书按10-20倍赔偿;
第三款 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卷),按全套书价格3-5倍赔偿。
第二十条 污损图书,视其污损程度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款 轻微污损,如在书内圈点、批注、涂抹者,除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复原外,视其污损情况,按每页0.1-1.0元赔偿。
第二款 损毁封面、封底及书皮、书面脱落,须交维修费,平装2元,精装5元。
第三款 损坏条形码、书标、磁条者,每条赔偿1元。
第四款 污损严重的图书,按丢书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