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和课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优势,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教育,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专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辅修课程教育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的同时,申请修读学校其他专业开设的课程或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学校予以认可。
第四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应是学校已招生的专科专业。相关系(部)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辅修专业教育和辅修课程教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程、核心课程以及实践环节。辅修课程教育的课程性质不限。辅修专业的总学分应不少于40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 报名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数超过30人的,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双休日。学生数少于30人的,可单独编班,也可编入开办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教学班。
第八条 辅修专业教育和辅修课程教育的教学管理由开办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系(部)主要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聘任任课教师,以及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开办资格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教材预订、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等。
三、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计学分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四)达到相关知识、能力的要求(由辅修专业开办系(部)负责考核);
(五)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六)学生所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的核心课程不得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所在系(部)负责审核)。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即可申请修读。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务处协同开办系(部)公布下学年开设辅修专业教育计划。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申请修读的学生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主修专业所在系(部)进行资格审核、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部)对申请修读学生进行考核,并将通过考核、准予修读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开设系(部)负责通知学生缴交学费、教材费和办理听课证等相关工作,保证学生顺利修读。
四、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除执行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课程性质、课程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予免修。
(二)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四)辅修专业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五)当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开办系(部)另行安排考试(考核)时间。
(六)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
(七)开办系(部)必须单独建立修读学生的成绩档案。
(八)未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考核)者,成绩无效。
(九)学生完成辅修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截至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十)学生具有以下情形者,其辅修资格自动中止。
1.学生因退学(含自动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等处分导致主修专业学籍丧失的;
2.学生从主修专业转专业至辅修专业的。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提出退修申请。申请退修的学生填写《专业退修申请表》后,到开办系(部)、主修系(部)和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证书发放
第十六条 参加辅修专业教育的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未能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已修完并累计获得20学分以上(含)的,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参加辅修课程教育的学生,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在成绩单中予以认定。
六、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教育实行学分收费听课制,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凭开办系(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纳当学年学费,再凭交款收据到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开办系(部)要对已缴费的学生及时进行统计和注册。
第十九条 中途退出修读的,已经开课的课程学费不予退还,未开课的课程学费可以退还。退修学生可以持主修系(部)、辅修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开具的《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及原缴费单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达到辅修专业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无法毕业而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还。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辅修招生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